近年来,江门一些地区赌地下“六合彩”之风有越演越烈之势,某些唯利是图的不法之徒,更趁机做起了庄家赌头。
案例一
李某,鹤山某农村妇女。自2004年11月起,她在自家做庄,私自开设地下“六合彩”进行赌博活动。至2005年4月案发时,李某共开设“六合彩” 赌博50多期,接受十几人投注金额12万多元,从中非法获利4万多元。
2005年7月21日,鹤山人民法院以赌博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,罚金2.5万元。
案例二
2005年春节过后,冯某、刘某、任某租赁沙坪一屋为据点,开设地下“六合彩”赌博窝点,并以每个月500-700元不等的费用,雇用4名社会人员在出租屋内接听赌徒投注电话,同时以密码形式记录投注人的代号及赌徒所下的投注数额。至2005年6月案发时,该赌博窝点共接受投注42期,平均每期投注额为6万元,总投注额为250多万元,从中获暴利达人民币10多万元。
2005年10月26日,3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,罚金2.5万-3.5万元。
案例三
刘某,自2004年6月起在其经营的面包店开设“地下六合彩”投注点,由其本人坐庄以电话或当面投注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。至2005年6月案发时,共接受他人投注144期,收受投注金额15万多元,从中获利5000多元。
2005年11月1日,鹤山法院以赌博罪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,罚金5000元。
检察官点评
当前,随着失地农民和失业人员增多,赌博犯罪活动亦越来越猖獗,尤其是“六合彩”赌博活动,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,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。“六合彩”赌博具有赔率大、暴利的特点,这对一些想不劳而获的人来说,具有很强的诱惑力。参赌投注的人多以低收入阶层为主,而这些人多是妄想一朝暴富而沉迷“六合彩”赌博,结果弄得家徒四壁、债务缠身的人大有所在,有的更为此走上犯罪道路。
“六合彩”赌博活动已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,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,为此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厅联合发文,明确规定:“对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、招引他人进行‘六合彩’赌博活动的庄家、赌头,应依法从严惩处。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,且接受投注额累计达2万元以上的,依据《刑法》第303条规定,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”。(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李淑珍)
来源于《江门日报》http://e.jmrb.com/m/2006/06/14/08/m_98352.shtml